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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應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鈺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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