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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洪宗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宗獻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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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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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臺幣元)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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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1,8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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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履勘費用│ 1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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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23,8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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