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95,聲,45,200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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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確定,其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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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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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元)│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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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6,120      │                        │
├───────┼─────────┼────────────┤
│  合      計  │       6,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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