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95,重訴,6,200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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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號
聲請人即原 告 甲○○
訴訟 代 理 人 周滄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並提出該分會專用委任狀影本乙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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