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96,補,20,200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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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金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財產權起訴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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