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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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