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97,訴,14,2008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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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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