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被 繼承人 乙○○
第 三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陳宗烱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及民國97年12月2日所為之97年度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均予撤銷。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22年8月25日生,民國93年12月26日歿,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金門縣金湖鎮新頭75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前已審酌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地緣關係與便利性,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及97年12月2日以97年度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二、茲據被選任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以97年12月9日北區國稅金門一字第0971006281號來函附更正狀,表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有應徵收之稅捐,為確保國家稅收,基於稅捐稽徵之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因本所職掌國稅業務之稽徵,並不包括無人承認遺產之管理、處分業務,亦未編列相關之預算、經費及人員編制,為有利稅捐之稽徵及無人承認遺產收歸國有之公共利益,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以資管理,而保稅收等語。
三、按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財政部設有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接收保管組掌理國有財產之清理、接管、登記、撥用及公有財產管理;
分四科辦事:一、接管科辦理左列事項...... (31)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之登記及債權債務之清理,國有財產法第9條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4條第1項第31款所明定。
從而,准依前項聲請,爰將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及97年12月2日所為之97年度財管字第3號選任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裁定如主文各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