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98,司促,1064,200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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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引用債權人聲請狀關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一)57,339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二)利息為69,3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循環利息及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為0元。

(二)利息為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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