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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並提出未向付款人提示之支票影本2紙,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述事項:㈠債權人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如係票款,則該支票有無提示?並請補正退票理由單。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請具狀釋明所提支票影本所載發票人「甲○○建築師事務所」為獨資或合夥。
該裁定於98年12月11日送達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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