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99,司,5,201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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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沃耀
相 對 人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炳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王淑冬會計師(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高雄市○○區○○路三三九號二樓,聯絡電話:(○七)0000000)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3.75%之股東,相對人公司於民國97年間營運情形為虧損,98年度盈餘亦僅有新臺幣(下同)269萬餘元,卻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擅自捐款300萬元政治獻金予三位金門縣第五屆縣長選舉候選人;

且值此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情形下,董事長翁炳贊及執行董事林志國,竟未依公司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即自行每月支領12萬元及8萬元報酬之高薪;

嗣99年6月至9月間,復以購地為名匯款13,388,760元予訴外人鄭俊杰,惟鄭俊杰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嗣鄭俊杰雖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卻將土地過戶予配偶,迄未過戶予相對人公司,翁炳贊等人顯有涉及侵占、背信等不法嫌疑,聲請人亦已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為此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以維權益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聲請人雖為相對人公司股東,惟同時亦擔任另一家同業競爭公司董事,相對人不願讓聲請人瞭解相對人公司營運情形;

相對人公司財務情形均已登錄在財務報表及會計帳冊中,每年均有經股東會承認,無檢查必要;

聲請人提出此聲請係因前次股東會,聲請人要求依股份分配公司現有現金,因與會計準則相違背遭拒,是以以此聲請選任檢查人之方法企圖對相對人公司經營者造成壓力等語。

四、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名簿、股權轉受讓過戶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件為證,且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限制,聲請人具備前開要件,已如前述,自非不得為本件之聲請。

而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及衡量。

且前開聲請權,並不因符合前開要件之股東另具同業競爭公司董事身份而喪失,依法仍應准許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

準此,倘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是相對人謂聲請人之聲請欠缺必要性、聲請動機係為對公司經營人施壓云云,要無足採。

另本院依職權函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該會推薦王淑冬會計師(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高雄市○○區○○路339號2樓,聯絡電話:(07)0000000)輪辦本件檢查業務,本院審酌王淑冬會計師係私立東吳大學會計系學士,曾任職建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襄理、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現為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有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00年3 月28日會總字第1000121號函在卷可稽,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公司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王淑冬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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