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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金門大佛園區開發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金門大佛園區開發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金門大佛園區開發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報奉主管機關即金門縣政府以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府民治字第0950028097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經本院登記處於95年6月22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執用,依法登記在案。
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提請第1屆第7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並經金門縣政府於99年5月11日以府民治字第0990028269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並提出捐助章程、金門縣政府公函、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當選證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請求准予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 記 官 許力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修正條文 │原條文 │
├────────────────────┼─────────────────────┤
│第六條(組織) │第六條(組織) │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21人、後補董事5人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21人,其中1人為董事 │
│,其中1人為董事長。另置監察人7人、後補監│長。另置監察人7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察人;均│
│察人2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察人;均為無給職│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 │
│,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會並得置名譽董事長、董事、顧問若干人 │
│董事會並得置名譽董事長、董事、顧問若干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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