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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7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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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金額:為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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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及出處 │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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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用 │9,255元(見福建 │9,255元(備註:按訴訟標 │
│(補繳第二審裁判│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的金額563,328元補繳第二 │
│費) │98年度上易字第7 │審裁判費用) │
│ │號卷第13頁,由聲│ │
│ │請人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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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用 │6,170元(見本院 │6,170元(備註:按訴訟標 │
│(第一審裁判費用│97 年度訴字第17 │的金額563,328元繳納) │
│) │號卷第3頁,由聲 │ │
│ │請人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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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合計:15,4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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