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99,訴,27,201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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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安振船舶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船舶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10,65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8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3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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