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益宏原名林長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叁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10日止累計2,753,054元未給付,其中624,900元為消費款、2,128,154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2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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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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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益宏(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24900│名林長順、│5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林宥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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