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6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施孟君
債 務 人 劉恩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叁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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