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債 權 人 張會鴻
債 務 人 黃三吉
弄27之1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90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票號DK0000000、發票日民國90年1月6日、面額136,800元、付款人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五權分社之支票乙紙,詎於90年1 月8日提示,經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有該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憑,爰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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