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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周永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101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原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並同時變更為現名)於民國84年11月間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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