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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21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周孝蕙
債 務 人 葉誌銨原名葉朝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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