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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怡靜原名吳能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捌萬伍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10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能昭於民國92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35,000元,約定自92年3月28日起至102年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8月21日止累計85,783元未給付,其中85,406元為本金、217元為利息、1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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