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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劉高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劉高源於民國98年5月11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劉高源 13000│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 │
│ │114,405元 │000000000 │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劉高源 13000│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2年7月11日起│
│ │114,405元 │000000000 │月11日起 │ │至清償日止,按月依20│
│ │ │ │ │ │元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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