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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施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叁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施金德於民國101年3月8日(撥款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核貸總金額) ,約定期限48期並於105年3月8日(約定清償日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此有借款契約書乙紙可稽。
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1年6月12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473,20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債務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是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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