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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翁裕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翁裕豐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199,984元;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13,409元;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99,98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100元。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自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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