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務 人 賈孟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叁元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2.5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