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114,2013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陳柏蒼(原名陳紫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捌拾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肆拾貳萬柒仟零叁拾伍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