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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黃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陸拾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世昌於民國93年04月13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而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5年03月06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31,928元,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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