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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游文豪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1471、Y00724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8,834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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