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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胡啓豪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伍拾萬捌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壹拾玖萬陸仟元自民國10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捌拾伍萬貳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肆拾肆萬貳仟叁佰柒拾元自民國10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即上開㈠讓與債權人;
又債務人與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訂有通信貸款契約,惟債務人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亦將該債權即上開㈡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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