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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盧福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盧福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24日止累計35,333元未給付,其中30,972元為消費款、3,041元為循環利息、1,3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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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盧福全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0564 │ │1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盧福全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408 │ │1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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