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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號
債 權 人 呂純淑
債 務 人 陳玉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銀行業務,竟基於非法吸金之意思,自民國96年6月起以招攬千益民間合會業務為由,對社會大眾招攬投資,因涉銀行法,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在案,而債權人於97年間以兒子涂富盛之名義加入上開合會,因會款由債權人繳納,故債權人為被害人,是債務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應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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