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藍松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陸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貳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美商美國商業銀行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荷商荷蘭銀行受讓第三人松山、台中分行之營業及資產負債,荷商荷蘭銀行並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