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何宗達
債 務 人 湯勝富
一、債務人應向㈠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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