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48,2013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許木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壹佰元,及其中叁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10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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