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61,2013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李長浚(原名李明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98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債務人截至98年1月7日止,尚結欠86945元之消費款本金未清償,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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