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722,2013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沈明發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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