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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3號
原 告 周曇弈
被 告 陳儷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原告周曇弈、被告陳儷月及其等子女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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