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3,司促,545,2014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新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叁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10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新銘於民國101年1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迄103年02月底尚積欠債權人42,495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3,648元、預借現金5,000元、已到期之利息2,647元及違約金1,2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38,648元自103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為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之42,495元,既已內含違約金1,200元,即顯示債務人已陷於給付遲延之狀態,職此,債權人再另請求「自民國10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之部分,即屬有違契約條款且重複收取,為無理由,是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