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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莊桓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10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莊桓銘於92年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2年1月10日起至95年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5月15日止累計217,839元未給付,其中104,578元為本金、113,17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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