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蕎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肆萬零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10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蕎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3年5月28日止累計127,248元未給付,其中40,158元為消費款、82,990元為循環利息、4,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消費款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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