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3,司促,662,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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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唐嘉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貳拾伍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10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唐嘉宇於101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9萬元,約定自101年1月18日起至106年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5月28日止累計264,695元未給付,其中255,115元為本金、8,296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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