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3,訴,41,2015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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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梁玉珍 住金門縣金城鎮○○○村0巷00號
居臺北市○○路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郭美惠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鼎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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