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3,司促,631,2014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債 務 人 姚金倩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貳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㈡捌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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