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1257,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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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蘇永喆(原名吳佳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96年1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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