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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李張永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伍仟零壹拾叁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肆萬零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捌仟貳佰肆拾捌元自10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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