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773,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陳雅怡
債 務 人 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匯朝
債 務 人 陳匯民

一、債務人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匯民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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