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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詹宏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玖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詹宏裕於民國84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7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981元及費用6,7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104年度司促字第830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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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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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詹宏裕 │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
│ │ 92,265元 │ │月16日起 │月31日止 │點七五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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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詹宏裕 │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6,964元 │ │月16日起 │月31日止 │點九九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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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臺幣 │詹宏裕 │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257,895元 │ │月16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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