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俊毅 住金門縣金湖鎮○○里○村0000號3樓
居金門縣金湖鎮○○里○○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上訴人 王寶 住金門縣金湖鎮○○里○村0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雅瑄社工
住金門縣金城鎮○○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寶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同法第77-16條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本件離婚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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