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再更㈠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秀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呂梅雀等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
,因再審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金門縣烈嶼鄉○○段00○00地號、庵下測段836、980、1094地號、紅山測段1198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坐落金門縣烈嶼鄉○○段00地號土地上方建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鑑價報告或可證明該建物價值之資料。
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000巷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該屋所坐落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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