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補,23,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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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再團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萬1194元(計算式:面積 762.1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100元=541萬1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6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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