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林桂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進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具
體指明被告之身分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確認其是否現尚生存,並對其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金門縣金沙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張進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倘張進慶已歿,請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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